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比如《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律師服務標準》40萬房產糾紛,要按5%-6%收費。
法律依據: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律師服務的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山東省實行政府指導的律師服務標準》
(壹)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收費標準為2500元-12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基本服務費2500-3000元,訴訟財產金額超過1,000元的,按照爭議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1,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收費6%-9%。3、50萬元至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4%-5%;4、1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3%-4%;5、500萬元以上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