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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俗稱是什麽?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壹種有效的訴訟方式。行政訴訟法是調整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活動參與人以及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是程序法的壹種,主要是確定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和他們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從理論上講,行政訴訟法有兩種理解:狹義的行政訴訟法也叫形式行政訴訟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特殊而完備的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又稱行政訴訟實體法,是指所有在內容上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範,無論其形式如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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