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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有不同的采購類型。壹、根據采購項目的普遍性或集中性,政府采購可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所謂集中采購,是指全部或者部分采購人,或者對壹個部門或者壹個系統通用的、能夠形成批量並依法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依法設立的專門機構統壹采購的制度或者行為。分散采購的範圍是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第二,根據采購主體的不同,政府采購可以分為自行采購和代理采購。自行采購是采購人自行采購特定采購項目的行為。代理采購是指政府采購人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認可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制度和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十八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委托範圍內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為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且屬於壹般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屬於本部門且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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