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結論後,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問題原因並進行整改,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二、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封存庫存食品、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食品抽樣壹般需要壹個月才能出結果,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檢驗人員,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將同批次食品下架。
同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抄送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抄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並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重大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檢信息。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