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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法律事實和責任人劃分為哪幾種?

根據引起責任的法律事實與責任人的關系,可以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連帶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公務員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的責任形式。它最大的特點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直接責任是公務員的“自己的責任”,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間接責任是指公務員對他人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及其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的形式。在這種責任中,責任人沒有親自實施違法或不當行為,但其下屬或其他行為人實施了違法或不當行為。根據責任自負原則,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由於責任人與行為人的特定關系,也由於責任人的主觀過失。所以,在行為人承擔直接責任的同時,責任人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領導責任是間接責任的壹種,是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對其下屬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承擔責任的壹種責任形式。《政府公務員辭職暫行規定》第三十條將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職責範圍內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直接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次要領導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務員對同行承擔責任的責任形式。實行連帶責任,首先是確定總體責任;其次,確定各自在* * *同行中的責任份額;第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最後* * *同行之間實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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