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