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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法律體系中的名詞解釋

希伯來法律體系,希伯來法律體系的統稱。

關於希伯來法產生的主要信息是基於聖經中的舊約。公元前1320年,埃及發生內亂。先知摩西帶領希伯來人逃亡,經過西奈山時,為了整頓百姓的紀律,用“十誡”與他們彼此立約,制定了試煉法。這大概就是希伯來立法的萌芽。嚴格地說,作為壹種法律制度,希伯來法在公元前1世紀希伯來國家滅亡時就結束了。從那時起,希伯來法律主要成為當地的壹種習俗。希伯來法以摩西五經(即《聖經》中的《創世紀》、《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為基礎,歷代先知的審判經驗,從口頭傳說到文字記載,都具有法律效力。希伯來法的突出特點是重視先例和推理。比如從1世紀開始,出現了《案例集》,稱為《塔木德》。希伯來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體系,法律內容散見於《聖經》各卷,以判例的形式保存下來。然而,希伯來法對後來的法律有著重要的影響,如羅馬天主教教會法、伊斯蘭法、英美法等。,至今仍然有效,並吸收了希伯來法的許多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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