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哺乳罪?
哺乳期的情節,量刑時會酌情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的,可以取保候審。如果說這壹條款對孕婦的特殊照顧還不夠明顯的話,下面的條款無疑充分體現了這壹精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包括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此外,還體現在專門針對孕婦的規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也規定,在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現罪犯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