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門面臨街,不在小區內經營,業主不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的實際居民,業委會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不代表這部分。業主沒有權利和義務要履行,這些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還沒有成立。如果是合同關系,業主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除非物業提供業主房屋及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管理的證明。
3.發生物業管理費的,根據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法律依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不從住宅小區大門進出的臨街商鋪、寫字樓等非住宅物業,屬於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範圍,統壹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有償環境衛生服務的收費,在征得業主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與相關單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