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載客,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每次記3分:
1,貨車上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規載客的;2、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客運車輛載客超過20%的;3、違反道路上的交通信號燈;4、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不足50%的;5、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6、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8.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逆向行駛的;9.違反規定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10,未按規定使用燈光和帶警示標誌的11;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