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關於交通事故的陳述是事故認定的材料之壹,交通管理部門和當事人都需要重視。
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劃分假設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或者未及時報案保護現場,或者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明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壹方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有上述行為,* * *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3、依法可以撤離現場並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方承擔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逃逸方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