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有單方面的約束力,責權利失衡,使得施工承包商在苛刻的條件下被動承擔質量、工期等諸多風險。
業主違約和拖欠工程款的風險。因業主信用問題、建設資金不足或存在違規項目,導致後續資金無法到位。
先定價後銷售的價格風險建設項目的合同目標往往需要壹定的過程才能完成;受市場諸多因素影響,建築材料價格有時波動劇烈,合同的固定價和保底價給施工方帶來很大風險。
因業主原因導致設計施工圖紙變更、施工自然條件和工作條件發生意外變化等履約過程中的變更和簽證風險。,以及建設項目金額的增加,而業主未能按時簽發簽證或回復聯系單,給施工方帶來利益損失的風險。
以上列舉的是合同的主要風險。從風險中毒的角度來看,這些現象屬於合同風險管理的範疇。因此,施工企業應主動快速應對,特別是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出臺後,施工企業應利用好施工合同司法解釋,進壹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防範和規避市場合同風險,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