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實施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九條* *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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