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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和法律條文沖突的地方?

中國太多了,法理學上就遇到這種情況:

1,下級服從上級原則:憲法是最高級別(包括立法法/組織法/港澳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憲法性文件),其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然後是國務院行政法規,然後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的部門行政法規/各省、直轄市(NPC)的地方性法規,最後是地方政府。

2.新法優於舊法/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理論上,當立法機關打算廢止壹部法律時,應該是清楚明確的。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舊法就因為這個原則而被含蓄地廢除了。

3、從舊兼從輕原則:新法頒布後發生的案件,當然會用新法。但是新法頒布,會有大量的案件沒有被發現正在審理,或者在偵察的時候沒有取證。然後,就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

比如舊刑法有流氓罪(我們法學上的壹種口袋罪),新刑法沒有。法理學遵循舊的原則,但新法中的處罰按新法是輕的。

4、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指同壹性質的法律。比如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合同法的立法責任是無過錯責任,而民法壹般是過錯責任。那麽應該在合同範圍內適用合同法。因為合同法是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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