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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名字買車有什麽風險?

風險壹:“名下買車”的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車牌指標所有人私下與第三人約定,將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車牌指標交給第三人使用。該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指標所有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將被認定無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法律保護。

風險二:指標使用者將面臨車輛被抵押、被執行的風險。

因為“借名買車”,車輛登記在車牌所有人名下,而不是出資購買車輛的車牌使用人名下。這樣就出現了“車戶分離”的現象。對於指標使用人來說,可能存在其購買的車輛被車輛登記所有人抵押,影響車輛使用的情況;

也有可能是車輛登記所有人作為被執行人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時,申請執行登記在其名下的小客車。此時,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不得不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確認車輛的所有權,以確保車輛不會被執行。

風險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指標車主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車輛壹旦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首先由該車輛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但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主作為車輛投保義務人,將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侵權人有責任的情況下,其總賠償限額為654.38+0.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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