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
(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發行、出租或者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所采取的技術措施;
(四)故意刪除或者更改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處以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