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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吉林省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標準的規定

吉林省疫情期間,按照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相關規定發放工資?根據《關於傳染性肺炎防治期間勞動關系的通知》,對於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或者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而感染肺炎、疑似患者和新型冠狀病毒密切接觸者的員工,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該期間工作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或者政府采取緊急措施期滿。

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企業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對不能復工復產的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企業停產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的意見》規定,企業應當主動與受疫情影響的員工進行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中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並依法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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