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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是什麽?

中世紀的法律思想有自己的特點,因為它總是加入神性因素;除了自然法,還有神法和宗教教義的作用。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基本繼承了柏拉圖的觀點,即為了維護人類世界的和平,人的不良願望需要法律來約束,不理性的人需要別人用法律來控制自己的欲望。他還認為,社會是由許多人組成的,社會的福利需要大量的各種規定。這些規定就是法律,就是用命令來控制非理性人的各種欲望。他還強調了懲罰的作用,認為懲罰不僅可以幫助罪犯改正錯誤,還可以作為他人的教訓,可以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奧古斯丁加入了許多宗教內容。他說的“上帝之城”其實就是天國,也就是說,在人類世界之外還有壹個天國。所有通過“末日審判”在死後升天的靈魂都可以獲得永生,達到圓滿,所有在天之民都享有永久的安寧。地球上的世界是另壹番景象。他從基督教的原罪學說出發,認為人類祖先犯了罪,留在地球上就是在接受上帝的懲罰。

不僅如此,他還發展了基督教的原罪理論,認為人人生而有罪,只有通過上帝在地球上的代表——教會給人施洗,人才能得救。按照他的觀點,世俗法必須努力滿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的某些規定明顯違背神的律法,那麽這些規定就沒有效力,就應該被拋棄。

對於法官來說,他的很多觀點也來源於柏拉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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