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理解。說明調解和仲裁是不同的達成和解而不是做出裁決。調解是以事實、法律和政策為依據的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糊裏糊塗地模仿法律和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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