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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雙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自願的基礎上,就如何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

調解。合同糾紛調解是指當事人雙方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在第三方(即調解員)的主持下,自願對爭議雙方進行解釋和說服,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鬥爭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進行的,與雙方自行和解明顯不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只是在調解中說服雙方。

相互理解。說明調解和仲裁是不同的達成和解而不是做出裁決。調解是以事實、法律和政策為依據的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糊裏糊塗地模仿法律和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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