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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深圳南山法院壹審認定微信好友不屬於用戶隱私?

敗訴的主要原因可能還是和地點有關,而不是和事件有關。起初,王先生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刪除其個人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的合理費用。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受理此案後,判決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隨後,騰訊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將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審理,隨後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法院。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靜私密的空間,私人的活動,別人不想知道的私人信息。所以這個案子的關鍵是個人信息,是私人信息嗎?根據法院的裁定,個人信息不完全是私人信息。法院可能認為微信好友的關註對用戶來說並不重要,即使泄露也不壹定對用戶造成很大影響。

這個案子可能的結果在法律上,其實跟網絡有關的很多方面都是模棱兩可的。尤其是在個人隱私方面,很多軟件獲取個人隱私非常方便,因為他們控制著大量的個人信息,只要把數據調出來。其實在用戶使用這個軟件之前,會有壹個用戶須知,但是很多用戶並不會真的去看,還有很多細節,比如獲取妳的個人信息。這在壹定程度上給了這些企業觸碰大家個人隱私的借口,非常不安全。所以,如果這個案件引起足夠的重視,可能會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保護妳的隱私。比如很多軟件都是有權索取通訊錄中的聯系方式,然後通過大數據在軟件中找到對方。前提是得到我的同意,但是很多人並不在意這個要求。這種情況有時候可以選擇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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