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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的區別如下:

1,兩者側重點不同。成立側重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視為法律上的客觀存在,生效側重於法律承認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產生的效力;

2.兩者的設立要求不同。成立是基於意誌的表示或意誌的約定,包括行為人和對象;生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誌自願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物的確定性、可能性為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誌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面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是出於人的有意識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的嬰兒、瘋子、白癡、精神病,以及普通人在暴力威脅下的作為和不作為,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2、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並有外在表現,純心理活動不產生法律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但無犯罪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法律行為;

3、必須是經法律規範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不是法律沒有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比如平時的社交,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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