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24)我院大法官發布第748號解釋,宣布民法相對條款中關於婚姻的規定只允許壹男壹女壹夫壹妻制是違憲的,是對異性婚姻語境的解釋,同性兩人不可能建立親密的、排他的永久結合。
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民法典第四卷第二章關於婚姻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第二十二條保護人民婚姻自由和第七條保護人民平等權利的意圖,有關機關應在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按照大法官的解釋意圖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改或制定。
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改或者制定的,同性兩人可以依照民法規定,持兩人以上簽署的證明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48號解釋長達5000字,列舉了19條理由,闡述了同性婚姻應該得到保障的原因,並整理出重點如下:
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大法官今天公布的釋法是臺北市與齊家偉同誌同性婚姻案第748號釋法,並首次同步發布英文版釋法。大法官解釋說,同性兩人之間以經營同壹生活為目的建立親密的、排他性的永久婚姻關系,並沒有影響異性兩人對婚姻相關法律的適用,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構建的社會秩序。而同性兩人的婚姻自由,在被法律正式認可後,可以和異性婚姻壹起成為穩定社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