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內部行政行為有哪些?

內部行政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部分國有事業單位)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作出的,僅對內部行政組織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根據內部行政行為的內容,大致可分為兩類:壹類是行政機關涉及公務員權利義務的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如行政主體對內部行政人員的獎懲、任免、考核、退休等;另壹種是行政主體之間工作關系的行為,如請示、報告、答復、通知等。上下級行政機關和同級行政機關之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壹)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的調解和仲裁;

(3)行政指導;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重復處理投訴;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對外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準備、論證、調研、報告、咨詢等程序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采取非法手段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系聽取匯報、檢查執法、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行為;

(九)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

  • 上一篇:魔獸世界100ms,但是進入遊戲後很卡,人理解。。。
  • 下一篇:廣西梧州市拖欠農民工工資舉報電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