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只要相應的締約壹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且協議內容不違法,相應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簽訂有效合法合同的原則:
1.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2.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4.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5.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