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公司可以向其要求賠償。
2.賠償金額可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3.扣除的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職責的類型和劃分:
1.直接責任:員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直接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情況;
2.間接責任:員工因壹般過失間接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情況;
3.* * *連帶責任:幾個員工* * *共同工作造成損失的,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4.領導責任:領導管理不善給下屬造成的損失;
5.特殊責任:員工在特定崗位違規造成的特殊損失。
綜上所述,員工因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上限為其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壹般來說,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應當限於對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