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認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依法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追究負有安全生產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