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周歲以下人員傷殘賠償金=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 20年。
(2)60-75周歲人員傷殘賠償金=被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傷殘賠償金=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傷殘系數× 5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