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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代理和雙方代理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自己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雙方委托代理訂立合同,是指壹個代理人同時作為雙方的代理人訂立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既是合同關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相對人,或者說是合同關系中雙方的代理人,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壹個人實施。前者,比如甲委托乙購買生產急需的甲原料,乙正好有原料要賣。於是B以A的名義與自己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原料賣給A,後者比如A委托B銷售純凈水,C也委托B購買純凈水。於是,B分別以A、C的名義訂立了純水買賣合同。現行合同法對上述合同沒有規定。1981制定的《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簽訂的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他所代表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六條,代理不是本人和本人的法律行為,也不是第三人的代理,而是本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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