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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先權和法律保留

法律優先:從狹義上講,法律在效力上優於任何其他法律規範。廣義而言,法律優先是指下壹級的法律規範比下壹級的法律規範更有效。

在現有法律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當法律沒有規定而其他法律規範有規定時,壹旦法律對該事項有了規定,則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範必須服從法律。法律的優先性在於確保國家法律體系內部的統壹與和諧。

法律保留:是指凡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在行政規範中規定。其目的是禁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幹預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和其他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事項。

《擴展數據保留標準》規定,《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只能制定下列事項:

1,事關國家主權。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5.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6.征用非國有財產。

7.基本民事制度。

8.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9.訴訟和仲裁制度。

10、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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