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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必須迅速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種罪容易與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既遂、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既遂相混淆。之所以混亂,是因為每種情況下的兩種犯罪結果是壹樣的,所以必須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
傷害致死和謀殺既遂都在客觀上產生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他人,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傷害結果,但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如何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體壹致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又要考慮客觀環境和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只有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