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壹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白天吵架,晚上拿著螺絲刀來到受害人家,但沒有傷到他,當時有物證。

壹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白天吵架,晚上拿著螺絲刀來到受害人家,但沒有傷到他,當時有物證。

問:壹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白天吵架,晚上拿著螺絲刀來到受害者家,但沒有傷到他。當時有人有物證,現在已經被抓了。能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和罪犯協商賠錢,罪犯會被起訴嗎?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必須迅速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種罪容易與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既遂、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既遂相混淆。之所以混亂,是因為每種情況下的兩種犯罪結果是壹樣的,所以必須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

傷害致死和謀殺既遂都在客觀上產生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他人,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傷害結果,但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如何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體壹致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又要考慮客觀環境和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只有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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