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努力規範行政執法。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行政執法主體管理,實現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2.要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
加強政治引導,抓好專業培訓,開展警示教育,切實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依法執法能力。
3、努力提升行政執法效率。
堅持法律規範、寬嚴相濟、強力監督,做到執法要求與執法形式相統壹、執法力度與執法溫度相統壹、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壹,不斷提升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公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建設幸福富民魅力之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約束性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約束的程度不同,分為約束性行政執法和自由裁量性行政執法。行政執法克制是指法律法規對需要實施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存在隨意處置的執法行為。
法律法規中的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執法者在範圍、方式、數額上可以有壹定的選擇。克制和謹慎是相對的。比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條件和稅額壹般沒有彈性空間,但治安管理處罰有壹定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相對於那種沒有任何種類和範圍規定的“可罰”,後者顯然屬於執法。行政執法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由裁量的。
自由裁量權也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在法定範圍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執法引發的行政訴訟也難以判決。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的主動權,是行政法研究的重要任務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