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知覺、情感、思維等精神活動障礙或者異常,導致患者出現明顯的心理痛苦或者社會適應等功能損害。
本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具有嚴重疾病癥狀,導致患者社會適應等功能嚴重受損,不能充分認識自身健康狀況或者客觀現實,或者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精神障礙。本法所稱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能夠擔任監護人的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九條* *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應當住院治療,其監護人拒絕,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者患者有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他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在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和鑒定過程中,尋釁滋事,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擾亂醫療機構、鑒定機構工作秩序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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