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楊壹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廊坊市開發區啟源小區。
委托代理人:Z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滿族,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住廊坊開發區齊園小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市紅橋區鄧發裝飾大世界139號五金館業主,住天津市南開區密雲路李翊君7-3-511號。
上訴人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丙商標侵權糾紛壹案,不服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5)津三初字第100號民事判決,在我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以與被上訴人丙達成和解為由,於2006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我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依法撤回上訴申請,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廊坊立邦塗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訴,雙方按原審判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