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壹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