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後,沒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先償還銀行貸款還是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有權處分其未被人民法院凍結、扣押的自有資產,可以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作出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服的,可以在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終局裁決;如果裁決不是終局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前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