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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在法律上不是壹個規範的概念,其性質在法律上應該屬於預付款。預付款是指在合同成立後,需要履行付款義務的壹方(買方)提前向另壹方(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壹部分。預付款起到壹定的幫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作用,是支持性的,但要註意預付款不是擔保性質的。預付款是應付價格的壹個組成部分,在合同履行時可以用來抵消價格。當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收到預付款的壹方應將相應的預付款退還給另壹方。

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質量保證金,壹種是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指出賣人為了保證標的物的質量而預先支付給買受人的壹定金額的款項,或者買受人從所需款項中扣繳的壹定金額的款項。質量保證期屆滿,標的物沒有質量問題時,買受人應當將價款返還出賣人或者將剩余價款支付給出賣人。履約保證金是指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而提供的壹種金錢擔保,只有在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時才會返還。保證金不是擔保債務的合法方式,其性質和效力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在約定保證金條款時,壹定要約定違約情況下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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