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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實踐中,法院壹般在五日內傳喚被告到庭簽收原告的訴訟材料。如有上述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等具體案件,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征詢被告的調解意見。

調解遵循自願原則。如果雙方願意,就各自提出調解方案,由法院主持調解。如果壹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法院將在開庭後擇日宣判。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法院就會根據雙方意願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記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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