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可以公司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妳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每滿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超過半年視同壹年工作,不足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和拖欠的工資。妳可以點擊我們律師的主頁,看到我們律師成功的“公司拖欠工資,員工要求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例。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同時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或者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費。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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