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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索賠護理費的依據是什麽?

1.交通事故中索賠護理費的依據是什麽?

1,交通事故要求支付護理費的依據如下:

(1)確定護士人數的證明材料;

(二)確定哺乳期的證明材料;

(三)護理人員收入證明,以及證明護理人員收入的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的殘疾程度和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數人的,年度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2.發生交通事故後,車險的保障範圍是什麽?

1.受害人所受人身傷害的保險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3、受害人死亡後,增加的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賠償金。;

4、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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