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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銷後的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註銷後,公司的主體資格消滅,不能再對外承擔責任,因為公司本身已經不存在,債權人也不能再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清算組成員應當對被撤銷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被撤銷公司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要求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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