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壹條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年滿18周歲,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加入黨的組織,積極參加黨的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時交納黨費,可以申請加入中國生產者黨。
第九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會議討論後宣布,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員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支部要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如果經教育仍無改變,應勸其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經支部會議討論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被勸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黨的,應提交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開除其黨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黨費,或者不做黨布置的工作的,視為自行脫黨。黨支部會議決定將該黨員從名單中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