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CPPCC、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壹般要本科以上學歷。
2.凡被任命為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壹般應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3.從管理崗位的副職領導崗位晉升的,應當具有2年以上副職崗位工作經歷;由較低級別正職晉升為較高級別副職的人員,應當具有較低級別正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條例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