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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的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央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綜合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適用於省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省級以上人大常委會、CPPCC、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群眾團體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壹般要本科以上學歷。

2.凡被任命為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壹般應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3.從管理崗位的副職領導崗位晉升的,應當具有2年以上副職崗位工作經歷;由較低級別正職晉升為較高級別副職的人員,應當具有較低級別正職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條例

第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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