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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

衛生法律關系要素:指構成每壹種具體的衛生法律關系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包括衛生法律關系的主體、衛生法律關系的客體和衛生法律關系的內容,三者缺壹不可。

1,衛生法律關系的特點:

①衛生法律關系是由衛生法確認的具有特定範圍的法律關系;

②衛生法律關系中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也有民事法律關系;

③健康法律關系中體現的利益是個人和社會的健康利益;

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機構是衛生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

2.衛生法效力範圍的概念:衛生法效力範圍是指衛生法的有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即衛生法適用的時間、地點和對象,包括其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3.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4.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5.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嚴禁血站違規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血液。

6.血液的包裝、儲存和運輸應當符合《血站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血液包裝袋應標明:①血站名稱及其許可證號;②獻血號碼或條形碼;③血型;④血液品種;⑤采血日期和時間或制備日期和時間;6.生效日期和時間;⑦儲存條件。

7.處方當天有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有效期的,處方醫師應當註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8、處方壹般不得超過7天用量;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註明原因。

9.醫療機構對無正當理由開3次以上處方的醫生給予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無正當理由仍有連續兩次以上異常處方的,撤銷處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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