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三十七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國家確定的邊疆地區、沙漠地區、邊遠地區的縣(市)現役軍人的子女,以及軍隊確定的特、壹、二級海島部隊的子女,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被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錄取;接受學歷教育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租房和購房待遇。當地人民政府將幫助解決住在農村的退休人員的住房困難。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