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七十八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同等以上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車管所應當取消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並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30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第十四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