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