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機制是: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以及政府統壹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禁毒是指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換句話說,就是利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註射鴉片、替代麻醉劑的人戒除毒癮,限制和禁止種植、儲存、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和用具的社會風俗改造工作,也就是所謂的禁煙禁毒。
記住吸毒是違法的,販毒是犯罪。違法犯罪逃脫不了國家法律的懲罰。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歷史記憶
中國歷史上遭受過鴉片中毒。清雍正五年(1727),英印殖民政府、東印度公司和鴉片走私販紛紛向中國傾銷鴉片。道光十九年(1839),四萬箱鴉片輸入中國,中國每年因吸毒消耗的白銀約500萬元。鴉片毒化了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和經濟。
道光十八年,清政府再次下令禁煙,並派湖廣總督林則徐到廣東考察。次年三月抵達廣州的林則徐,嚴厲禁煙,並在虎門禁煙處掀起了著名的鴉片收繳和銷毀鴉片運動。但他遭到帝國主義的反對和幹涉,禁煙大業就這樣被放棄了。
鴉片戰爭後,禁令從未實施。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宣布禁煙禁藥,但並未禁絕。壹些官員保護販毒活動,供應飛機、船只和武裝力量,為毒販走私運輸毒品提供便利,導致煙草毒品泛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