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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鎮政府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法的內容,並且雙方對協議條款達成壹致,雙方簽字確認,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簽訂的合同壹般都是有效的。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的,無效。

法律分析

與鎮政府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需要在法律文書上明確標註。但是,我們的法律文書必須在法律明文規定的範圍內,不得違反我國的國家制度和法律規定。出讓人未取得使用權證書並與受讓人簽訂出讓協議,且出讓人在起訴或申請仲裁前已取得土地證或有批準權的政府同意出讓的,該合同有效。轉讓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實質上是未完全取得轉讓土地的所有權,通常應視為無權處分。但合同簽訂後,有權批準頒發土地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出讓人頒發土地使用證或批準轉讓的,該領證或批準行為視為對出讓人處分權的追認。因此,此時合同有效。所以我們在與政府簽訂合同的時候,自然人要有民事行為能力,要有壹定的判斷自己行為的能力,也要對自己的行為起到主導作用和效果。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2.土地使用證是確認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文件;3.我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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