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法律責任
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由於教育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質,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法律責任形式。行政處罰是指GJXZ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的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的行政處分。
二、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民事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GJ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和法人。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是違約和侵權。
三、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刑事違法中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是對違反教育法者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教育法的主體
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絕對支配的主體。如教師、學生、家長和其他公民。
2.集體科目:有兩種。壹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其職權範圍內的活動可以成為憲法關系、行政法關系、程序法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另壹類是社會組織,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3.國家:國家作為壹個整體,是壹些重要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可以是國家所有權關系、刑法關系、國際法關系的主體。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或當事人,他們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