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查明受壓案件證據是否充分。有些案件沒有調查,不代表壓在那裏。或許是證據不充分,等證據充分了我們再去查。了解處理程序是否到位。任何案件在處理過程中都需要壹套程序。手續到位了,當然會辦理。提醒辦案人員處理案件。案件承辦人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提醒承辦人及時辦理。向主管領導做書面匯報。如果提醒案件承辦人沒用,可以在證據面前寫書面報告,然後提交主管領導審核。向上級領導請示。當然,妳也可以向上級反映這個事情,但是壹定要符合事實。上級領導看完請示後,會督促及時辦理。遵守國家保密制度和組織紀律。不管通過哪種方式反映問題,都要合法,都要嚴守紀律。
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相互勾結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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